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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的三种情况

2016年12月27日  广州涉外法律顾问   http://www.gzswflvs.cn/
  公司出现什么情况下,会解散呢?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类:一类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类是强制解散的原因;一类是股东请求解散。
  1.一般解散的原因。
  一般解散的原因是指,只要出现了解散公司的事由公司即可解散。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般解散的原因有: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但在此种情形下,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继续存在,并不意味着公司必须解散。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公司可以继续存在。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2.强制解散的原因。
  强制解散的原因是指由于某种情况的出现,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公司法规定强制解散公司的原因主要有:
  (1)主管机关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解散的决定,该国有独资公司应即解散。
  (2)责令关闭。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
  (3)被吊销营业执照。
  3.请求解散的原因。
  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相关案例:
  2004年8月,其与市民张某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公司。公司在经营中,张某利用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收支无严格的制度,随意私用。为此,李先生曾多次要求张某公开公司的经营状况、会计报表、账册等,并要求分配利润遭到拒绝。2006年,双方发生纠纷,张某在公司法定账户外,又设立了一个账户,将公司资金转入该帐户,使其完全失去了对公司财务收支的掌控和知情权。李先生问:在此情况下李先生应该怎么办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张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侵害了股东的合法权益;两大股东矛盾激化到无法调和的程度,公司经营陷入瘫痪,事实上已构成了公司解散的条件;根据新《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李先生可请求法院依法解散有限公司,并进行全面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