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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联交所债务证券的主权上市资格

2017年11月9日  广州涉外法律顾问   http://www.gzswflvs.cn/
  除了由国家机构及超国家机构发行的债务证券,即国家机构及超国家机构以外的发行人所有债务证券若申请上市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①发行人及(如属担保发行人)担保人两者各须根据其注册或成立地方的法例正式注册或成立,并必须遵守该等法例及其公司章程大纲及细则或同等文件的规定。
  ②如发行人为一间香港公司,则不得属[公司条例]内所指的私人公司。
  ③如发行人或(如属担保发行)担保人的股份并未上市,则发行人或(如属担保发行)担保人必须拥有最少l亿港元的股东资金总值总额,而每类寻求上市的债务证券的面值最少须为5,000万港元,或联交所不时指定的其它数额。
  ④寻求上市的债务证券必须可自由转让。
  下列条件则适用于非选择性销售的债务证券:
  ①如发行人或(如属担保发行)担保人的股份并未上市,则两者及其有关业务,必须被联交所认为适宜上市。
  ②新申请人或(如属担保发行)担保人必须己根据其国家法例编制包括申请上市前三个财政年度的经审核账目。
  若债务证券属选择性销售,而发行人为一新申请人,则发行人或(如属担保
  发行)担保人必须己根据其国家法例编制包括申请上市前两个财政年度的经审核账目。
  至于由国家机构及超国家机构发行的债务证券,上市的基本条件为:
  ①每类寻求上市的债务证券的面值最少须为5,000万港元,或联交所不时指
  定的其它数额。
  ②债务证券的增设及发行均必须获得有关方面的正式批准。
  ③若由国家机构及超国家机构发行的债务证券为非选择性销售,债务证券在上市后必须可以自由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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