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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与和解整顿程序

2018年1月16日  广州涉外法律顾问   http://www.gzswflvs.cn/
一、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概念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其职能是使全体债权人成为一个整体,就他们的权利行使和权利处分作出共同的意思表示,并为维护他们的共同利益而采取必要的行动。
(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后,成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和无表决权的债权人两种。
1、 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2)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3)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当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其担保债权时,就未受清偿的债权额享有表决权;(4)没有财产担保的,已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5)没有财产担保的,行使预先追偿权的债务人的保证人。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 无表决权的债权人。主要是指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保证人。
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其职权是主持和召集债权人会议。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派人列席债权人会议。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三)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1、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和主持,应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人民法院在通知和公告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2、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债权人会议主席认为有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由债权人会议主席召集和主持。
召开债权人会议,应当提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事项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在本地的,应在开会前7日通知;债权人在外地的,应在开会前20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