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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债券市场信用评级制度的创新(二)

2018年3月3日  广州涉外法律顾问   http://www.gzswflvs.cn/
  二、我国公司债券市场的信用评级现状
  与国外相比,我国的信用评级业务开展晚、发展慢,社会信用环境基础也存在较大差距,市场规模小,业务品种较为单一,行业水平要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根据相关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可以向经认可的债券评信机构申请信用评级,而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债必须申请信用评级,且其信用等级应不低于a级。目前所有公开发行的公司债都申请了信用评级。我国目前已经开展、且相对成熟的评级业务主要就是公司债评级。我国的评级机构数量多,但规模小,缺乏评级品牌。目前全国共有 50多家评级机构,这些机构遍及各省、自治区,目前还缺乏统一的行业管理。在这些评级机构中,规模大、具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能力的机构只有4家:中诚信国际(1999年与惠誉国际合资)、大公国际(1999年与穆迪合作)、上海远东和深圳鹏元,其中中诚信国际占据了大部分市场份额。
  从业务开展的情况来看,目前我国的评级机构权威性和独立性不足,合理的信用评级机制尚未形成,评级机构的诚信责任、专业性和独立性受到质疑。评级机构信用评级的权威性不够,加上目前我国公司债发行数量少,且由发行人和承销商选择评级机构并支付评级费用,导致僧多粥少局面的出现,评级机构依附于发行人而生存,往往根据发行人的意愿对公司债进行信用评级。信用评级缺乏统一的规范,也没有建立持续跟踪评价制度。而且由于公司债发行采用审批制度,对发行人资质负责的实际上是主管部门,债券的信用评级往往流于形式,只是为了满足发行程序上的需要,不能真正揭示公司债的风险特征。
  目前我国公司债市场的发展滞后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最具根本性的原因还在于体制性制约,其中不成熟、不完善的信用评级制度也是制约公司债券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发展和完善,市场风险的充分揭示日益受到重视,诸如公司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债券、资产证券化债券、投资基金等金融工具对信用评级业务的需求日益迫切。
  三、建立主要债权人监控下的信用评级制度
  随着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债券(本质上也是公司债券)的发行和公司债券发行主体的进一步放开,未来十年我国可能出现一个包括公司债券在内的非主权债券的发行高峰。目前,以银行间债券市场为代表的场外市场已经成为我国债券市场的主导市场,其发行和交易机制较以往有了较大的进步,初步形成了一个较为理性的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市场投资群体,为公司债券等非主权债券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市场基础。然而,从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信用评级机制却一直没有实现突破,今年发行的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和企业债券仍然由发行人来选择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走的仍然是上个世纪90年代初的老路,债券的信用评级仍然流于形式,信用风险无法得到充分揭示,市场化机制必然无法真正建立。如果在建立市场化机制方面没有结合我国国情进行适当的制度创新,而仍然因循守旧来发展非主权债券市场,那么未来几年的发债高峰就很可能会重蹈上个世纪90年代初的覆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