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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2016年1月14日  广州涉外法律顾问   http://www.gzswflvs.cn/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方式;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