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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合并的情形有哪些 公司合并的程序有哪些步骤

2020年7月2日  广州涉外法律顾问   http://www.gzswflvs.cn/

  黄赞荣律师,广州涉外法律顾问,现执业于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公司可以合并的情形有哪些

  有些公司为了发展只有进行公司合并,想要进行公司合并是需要一定的条件的,而且公司的合并过程也是比较复杂的,那么如何进行公司合并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公司合并


  如何进行公司合并


  一、合并后存续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


  合并各方签订的合并协议和合并各方股东会同意合并的决议;


  公司在报纸上发布合并公告的凭证;


  各自公司作出的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新一届股东会决议;


  章程修正案或新章程;


  验资报告


  新增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公司股东名录》;


  《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理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


  合并后需解散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合并后解散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


  合并各方签订的合并协议;


  合并存续公司股东会同意合并的决议;


  公司股东会同意合并和注销的决议;


  公司在报纸上发布合并公告的凭证;


  公司作出的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公司合并


  第七条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第八条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第九条在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单位时,应当考虑企业和其他企业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当期可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公司合并的程序有哪些步骤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司企业之间吞并的现象也比较常见。俗话说,不成功便成仁。尽管很多人都会选择成立自己的公司,但是由于管理人的不善于经营,频繁面临倒闭的现象。这个时候可能就会被竞争对手吞并。那么,公司合并的程序有哪些步骤呢今天网的就带你了解辞与它相关的法律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公司合并的程序有哪些步骤


  1、企业合并程序由董事会决议。公司合并应首先经由董事会作出合并决议。尽管我国公司法没有对董事会的合并决议作出规定,但这确属应有之义。


  2、企业合并程序股东会决议。公司合并对公司的重大变更事项,对股东利益影响甚大。因此,公司合并必须经由股东会同意后方可实施。我国《公司法》规定,其决议方法,在有限公司,必须经代表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订立合并协议。《公司法》第174条规定,企业合并,应该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合并因当事公司之间的合同而成立。一般来讲,在公司合并实践中,往往是公司管理层在得到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后即进行合并谈判,并代表双方公司拟定;合并协议;。


  4、政府批准。如果合并需要取得主管机关审批的,则需要取得其批准。如修订以前的《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企业合并好处


  1.吸收技术和经营管理能力,如为了获得某项技术,购买掌握这项技术的企业;


  2.加快企业发展,如为了尽快扩大市场占有率;


  3.经营和生产多角化;


  4.控制原材料、资源、以获得更大的市场支配力;


  5.获得税收、金融上的好处,这种动机与政府政策和金融企业的政策有关;


  企业合并程序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


  除应同时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的五项条件外,被合并企业股东在合并中取得的股权支付额不得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或者是同一控制下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符合上述条件并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其转让的资产价值分两部分:一部分是对应于股权支付的资产价值,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直接以资产、负债在被合并企业时的计税基础作合并企业接收的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另一部分是对应非股权支付的资产价值,按非股权支付金额占被转让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


  三、公司合并有哪些限制呢


  我国公司法对此没有规定,在理论上,这一问题存在三种学说:


  自由说。认为公司合并并不应有种类的限制。


  严格限制说。认为只有同种类公司方可合并,并且,合并之后的公司仍应为同种类公司。


  适当限制说。认为对不同种类公司的合并采取适当限制。


  许多国家的公司立法采取了适当限制说,对不同种类的公司之间的合并以及合并后的公司类型作了限制。如德国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接收有限公司,但有限公司不能接收股份有限公司。再如日本《有限公司法》第59条规定,有限公司可以与其他有限公司合并,但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因合并而设立的公司,须为有限公司;第60条规定,有限公司与另一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应经法院认可,否则无效。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对公司合并没有限制性规定,但台湾;经济部;1988年3月21日经商字07610号文件对此作了解释:现行公司法对于合并公司之种类和合并后存续或另立公司之种类,未有明文限制。为奖励合并,凡属相同之公司得予合并,故股份有限公司得与有限公司合并。惟依;公司法;第317条之一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公司合并者,其合并后存续或新设公司,应以股份有限公司为限。学者认为,适当限制说比较合理,应成为我们处理这一问题的基本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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