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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生产产品的禁止性规定

2014年8月4日  广州涉外法律顾问   http://www.gzswflvs.cn/
第二十九条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三十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一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二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释义】以上条款是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作出的禁止性行为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