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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产品质量管理方面的职责

2014年8月4日  广州涉外法律顾问   http://www.gzswflvs.cn/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
  
  【释义】本条款是产品质量法关于民政府在产品质量管理方面对职责规定。
  
  我国对产品质量法具有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对双重属性,保证产品质量主要是企业的行为和责任,政府不能代替企业的产品质量管理,但是政府有责任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特别在一些可能涉及人身安全或者国计民生对产品领域进行管理,即使政府的权利也是一种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