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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法律陷阱” 避免国资流失

2015年11月12日  广州涉外法律顾问   http://www.gzswflvs.cn/
  防范“法律陷阱” 避免国资流失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国有企业已经在更大范围、更广泛领域、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同时也被置于与国外企业同一市场规则的法律环境。今后不管国有企业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开展经营活动,不论在技术、管理等方面与国外企业存在多大差距,首先必须按同样的法律规则开展竞争。如何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避免“法律陷阱”,已经成为国有企业在经营管理中面临的重大课题,同时对国有企业依法决策和依法经营提出了更高要求。
  到2006年底,辽宁省提前一年完成了国务院国资委提出的国有企业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三年工作目标和国资委的试点工作任务。目前,28户省属企业已全部配备了总法律顾问并设置了法律事务机构。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处理各种经济纠纷和法律案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工作体系逐步形成。辽宁省国资委成立了法律咨询委员会,同辽宁省高法建立起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协调机制,两年来共协调企业法律纠纷案件16起,为企业挽回损失达3亿元,节省诉讼代理费600余万元,有效减少、避免了国有资产损失。
  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为了更好搭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制度框架,辽宁省国资委在巩固已经取得的工作成果基础上,对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进一步强化:
  一是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职责。
  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企业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主要包括:
  ①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②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③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④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⑤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⑥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这些职责分为实体性职责和程序性职责。当前,由于辽宁省国有企业在法律机构设置及企业法律顾问的配备上尚有很大差距,所以,可以将辽宁省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近期主要工作集中在程序性职责上,即第三项、第四项及第六项职责。这是为今后发展并壮大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长远性打算所做的铺垫性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只有较好地完成机构建设及人员培养的组织工作,才能更顺利地协调处理企业的各种法律事务,起到真正防范法律风险的作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将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实体性职责完全搁置,而是需要借助于省国资委及省国资委聘请的法律顾问单位的力量来共同完成。
  二是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身份。
  《办法》将企业总法律顾问定位为“高级管理人员”。这种定位合理地确立了企业总法律顾问的身份,并揭示了企业总法律顾问在企业经营、管理、决策过程中的突出重要性。一切有关公司内外涉及法律事务的处理和协调工作都在企业总法律顾问的权限范围内。而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问题并不是只有现阶段存在,它是一个企业进行合法运作并有长远发展的必备机制。因此,将企业总法律顾问列为高级管理人员并非一种应急措施,而是一个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中具有实践意义的关键步骤,是应当在国有企业中强制推行的一项制度。
  三是进一步加大对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备案及考查力度。
  按照《办法》,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任职应实行备案制度。据此,辽宁省国资委将加大实施全省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备案工作,要求所出资企业按照企业负责人任免程序,将所选聘的企业总法律顾问报送省国资委备案,同时要求所出资企业的子企业将所选聘的企业总法律顾问报送所出资企业备案。由于国有企业设置总法律顾问的工作刚刚起步,有些企业设置的总法律顾问属兼任性质,这种状况很难完全适应今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特殊需要。因此,可以规定合理的过渡期,并在过渡期内抓紧进行人才选拔及后备力量培养工作,以期真正实现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岗位到位、人员到位、职责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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