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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条件

2020年6月30日  广州涉外法律顾问   http://www.gzswflvs.cn/

  黄赞荣律师,广州涉外法律顾问,现执业于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核心内容: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公司应具备哪些条件公司法规定了设立有限公司应具备的条件,而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公司也应具备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包括股东人数、股东出资、公司章程等。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改制为有限公司的股东类型可分为法人股东、自然人股东和其他股东三种。


  法人股东包括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中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法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先完善自身企业法人登记才能成为有限公司的股东。


  自然人指具有中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及港、澳、台自然人出资,仍按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


  其他股东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职工持股会等。


  企业在改组改造时涉及企业的职工股东超过法定人数时,可设立职工持股会,以职工持股会做为公司一个股东,进行公司注册登记。职工持股会的设立需经北京市体改办审批后到北京市民政局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公司法》对股东人数的限定为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一般来讲,一个股东不能单独投资设立有限公司,只有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公司。


  2、股东的出资应符合规定


  《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使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原有企业改建为有限公司的,还可以用净资产、购买净资产、量化净资产、债权转股权及股权投资,形成改制后企业的注册资本。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限公司章程是载明公司组织规范及其行为准则的书面文件,对全体股东、公司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是企业改制为有限公司的最重要的条件和最主要的文件,是公司对外进行经营活动的基本法律依据,也是国家有关部门对公司实行管理的依据。有限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依据《公司法》共同制定,并由全体股东在章程上签字、盖章。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登记后发生法律效力。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公司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与其他类型企业不同的是公司组织形式应标明;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是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的组成、产生办法、职权等都应符合《公司法》的要求。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分为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三部分。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董事会由3-13名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每届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设一名董事长,可以设12名副董事长。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副董事长应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用或解聘。股东人数较少、较小的公司,可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职权,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也可以兼任经理。设立执行董事的,不应再设董事会。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条件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要满足什么条件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前前后后要经历国资批准、外资准入、环保核查、反垄断审查等多项行政审批事项,下面随在本文整理介绍。




  1、国有股东参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国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取得相应层级的国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涉及国有资产置入或置出上市公司的,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取得相应层级的国资主管部门对该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3、涉及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应当按照《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取得商务部的原则批复。


  4、涉及特许经营等行业准入的,例如军工、电信、出版传媒等,申请人应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涉及外商投资行业准入的,应符合现行有效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投资方向,并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涉及反垄断审查的,应当取得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审查批复。


  7、其他应当取得的国家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