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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庆甘与佛山市保利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无效外汇金交易返还保证金案

2018年6月25日  广州涉外法律顾问   http://www.gzswflvs.cn/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佛中法执二字第49号

  申请执行人曾庆甘,男,1953年9月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培德里22号304房。
  委托代理人肖文聪,广东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保利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石湾迎宾馆一楼。
  法定代表人何敏强。
  被申请追加人佛山保利公司,住所地佛山市汾江西路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龙炳。
  关于原告曾庆甘诉被告佛山市保利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无效外汇金交易返还保证金一案,本院作出的(1995)佛中法经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佛山市保利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判决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曾庆甘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曾庆甘于2004年7月20向本院申请追加佛山保利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04年7月21日组成合议庭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称:一、佛山保利公司与保利期货公司属于财产相混同的两个公司,在执行中可以直接执行佛山保利公司的财产。二、佛山保利国际期货公司与保利期货公司是同一公司,佛山保利公司申请注销佛山保利期货公司应承担清偿该公司债务的责任。三、现有证据材料证实佛山保利公司并没有向佛山保利国际期货公司注入注册资金,佛山保利公司起码要在1000万元注册资金范围内承担保利期货公司的债务。在佛山市中级法院(2000)佛刑初字第162号案中,王龙炳、宋宜岸等人陈述佛山保利公司在开办佛山保利国际期货公司时并没有投入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在法院从国家工商局调查的保利期货公司登记资料中,也没有法定验资部门出具的验资报告,仅有佛山保利公司出具的一份出资证明,证明其自身投入1000万元开办保利期货公司。据以上三方面事实互相印证,完全清楚证实佛山保利公司从没有真正投入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到保利期货公司运作,因此应追加佛山保利公司为被执行人,其最少应在1000万元注资不实范围内承担保利经纪公司的债务。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举出如下证据:《企业资金信用证明》一份;佛山保利公司向国家工商局出具的一份说明;国发(1995)12号文;佛山市工商局关于佛山保利期货公司的注销资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书;本院(2000)佛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书及案卷庭审笔录。
  本院依职权调查以下证据:
  1、佛山市工商局及国家工商局调查的保利期货公司登记资料表明,登记资料中并无法定资格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2、(2000)佛刑初字第162号案的庭审笔录,王龙炳在庭审中供述佛山保利公司开办佛山保利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时未投入500万元的注册资金,在其名称变更为佛山保利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时,亦未投入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
  3、2004年5月28日本院提审宋宜岸所作的询问笔录,宋宜岸陈述佛山保利公司开办佛山保利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时未投入500万元的注册资金,在其名称变更为佛山保利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时,亦未投入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
  4、2004年6月22日本院提审王龙炳所作的询问笔录,王龙炳陈述佛山保利公司开办佛山保利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时未投入500万元的注册资金,在其名称变更为佛山保利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时,亦未投入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
  本院查明,中国保利集团佛山公司于1992年12月30日在佛山市工商局领取了营业执照,1995年7月6日中国保利集团佛山公司经佛山市工商局核准登记,更名为佛山保利公司。1998年12月21日佛山保利公司被佛山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佛山保利国际期货有限公司由佛山保利公司开办成立,该公司经佛山市人民政府同意上报成立。佛山保利国际期货有限公司于1993年2月26日在佛山市工商局领取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500万元,经济性质全民所有制,法定代表人王龙炳。1993年11月佛山保利期货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局重新审核登记,更名为佛山保利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龙炳,注册资金1000万元,经济性质全民所有制。1996年1月9日,经批准佛山保利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歇业。佛山保利公司开办佛山保利国际期货有限公司时未投入500万元的注册资金,在其名称变更为佛山保利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时,亦未投入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
  本院认为,虽然佛山保利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已经歇业,佛山保利公司亦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其依法仍具备相应的民事主体资格。根据佛山市工商局及国家工商总局的佛山保利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2000)佛刑初字第162号案的庭审笔录以及2004年5月28日、6月22日提审宋宜岸、王龙炳所作的调查笔录等证据,可证实佛山保利公司开办佛山保利国际期货有限公司时并未投入500万元的注册资金,在其名称变更为佛山保利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时,亦未投入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在佛山保利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已经歇业且无财产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佛山保利公司作为佛山保利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的开办单位,依法应在未投入注册资金1000万元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佛山保利公司为被执行人,并由佛山保利公司在未投入注册资金1000万元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邱卫玲
审 判 员 麦均兴
代理审判员 文 坚

 
二00四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