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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变更的步骤 继承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条件

2020年7月6日  广州涉外法律顾问   http://www.gzswflvs.cn/

 黄赞荣律师,广州涉外法律顾问,现执业于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股东变更的步骤

  我国公司的类型大致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股份有限公司一个是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顾名思就是指按照股份划分权利的工资,但是无论是哪种公司变更股东的时候都要按照一定的步骤,下面大家就跟一起来看看公司股东变更的步骤有哪些。


  股东变更登记要经过哪些步骤


  公司董事长签署的;


  公司原股东会关于变更股东、修改的决议;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股权转让协议;


  新增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公司新股东会决议; 公司股东或发起人改变姓名或企业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股东变更的税费


  公司的股份通过股权交易进行买卖,该交易造成股东的变更。有限公司的股权变更必须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且在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备案。股权转让协议的样本见参考资料。


  股东变更时需要缴纳相关税费。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需要交纳各种税费,说明如下。


  转让方是个人


  如果转让方是个人,要交纳个人所得税,按照20%缴纳。


  转让方是公司


  如果转让方是公司,则需要涉及的税费较多,详见参考资料《公司股权转让的税费处理》。


  具体如下:


  内资企业转让股权涉及的税种 公司将股权转让给某公司,该股权转让所得,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问题:


  1、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一般的股权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金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


  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自2003年1月1日起,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契税根据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在增资扩股中,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企业的,征收契税。;


  4、印花税 股权转让的征税问题。股权转让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转让行为应按证券交易印花税3‰的税率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二是不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业发生的股权转让,对此转让应按1991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文件第十条规定执行,由立据双方依据协议价格的万分之五的税率计征印花税。





继承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条件

  继承是我国来源很古老的一个概念,就像以前的王位世袭一样,有很多的人都是在大学毕业或者完成学业之后会去继承自己家的产业。但不同与一般的继承,公司这一法定组织中股东的继承人要继承成为公司股东的条件是什么呢接下来就有的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继承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条件及其相关问题。




  一、继承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条件:


  1、有成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这是认定股权或股东资格的首要标准。由于出资行为是一种事实法律行为,当事人应当具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该真实意思表示,自然不应认定为股东。由于意思表示实为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缺乏直接判决和审查的可操作性,因而,能够反映该真实意思表示的外在证据在认定股东资格的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此类证据主要有:公司设立前关于投资约定的内部协议、签署的章程、相关股东的证词等。另外,假如当事人实际享有和行使股东权利,如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权等,从该外在行为也可以推定出其具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


  2、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实际出资是股东对公司最重要的义务,是必要前提和物质基础,是确认股权和股东资格的重要标准。对于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和其他要求其补足出资,并且拒绝其行使股东权利或通过法定程序取消其股东资格。当然,未出资的股东在依法进行了补投资后,仍然可以恢复其股东权利。


  3、不违反我国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并确认受公司章程约束。


  二、继承人继承后股东人数多于50人,如何处理的问题


  根据《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最多不能超过50人,当多个继承人分别取得股东资格会突破有限公司人数上限时,应当由各继承人协商转让其继承份额,以使公司股东人数符合法定要求。


  三、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的约束:


  公司章程限制或排除股权继承源自有限公司人合性维持的基本法理。这种限制或排除,既有对继承人主体范围的限制或排除,也有对股权继承份额能否分割的限制或排除。但无论如何,其限制或排除的只能及于股权中的人身性权利,不得及于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从限制或排除的时间上看,原则上应当限于自然人股权死亡前订立的公司章程,而不及于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形成的公司章程。


  对于限制或排除股权中的财产性权利,以及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制定的公司章程制定的限制或排除股权继承,一般应当认定为无效。


  以上就是关于继承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条件及其相关问题。继承人成为公司股东的决定条件还是需要由公司章程决定的。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为您解决一些与这方面相关的分歧并解决与继承人成为公司股东相关的问题是我们的荣幸。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